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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临床情况需要治疗性血小板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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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疾病、化疗或放疗引起的骨髓抑制或衰竭病人,凡血小板数低于20X109/L自发性出血者应输血小板。血小板数低于50X109/L,某些病人也可发生小量出血,一般止血措施无效也可输往血小板。

(2)血小板功能异常:如血小板无力症、尿毒症、严重肝病、某些药物等引起的血小板功能异常伴有出血者。

(3)大量输血所致稀释性血小板减少,血小板数低于50X109/L者。

(4)心肺旁赂手术:常有血小板功能损伤和某种程度的血小板减少,血小板数低于50X109/L,且有伤口渗血不止者。

(5)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癫(ITP):由于病人体内存在自身抗血小板抗体,输入的血小板很快破坏,故不轻易输注血小板。有下列情况可输:①血小板数在20X109/L以下,伴有无法控制的出血危及生命者;③用脾切除治疗本病的术前或术中有严重出血者。

(6)新生儿同种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本病有自限性,最长3-4周痊愈。如有皮肤及粘膜出血者可输血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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