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急诊医师协会:特殊情况紧急输血专家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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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小组:于学忠,郭树彬,杜铁宽,白连军,王仲,张茂通讯作者:郭树彬(北京协和医院急诊科)
(中国急救医学 2013, 33(6))
为挽救生命、积极救治患者,在受到客观条件限制常规抢救治疗措施无法实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允许医生为挽救患者生命按照下列步骤采取紧急输血措施。
1 血型不明时紧急输注O型红细胞处理流程
1.1适用情况患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方可启动此流程:
1.1.1 ABO血型难以确定(如:ABO血型系统的亚型表型,或其他生理、病理因素引起的ABO血型鉴定困难)。
1.1.2 生命体征不平稳,危及生命的急性失血:①血红蛋白<30 g/L,并有进一步下降趋势。②血红蛋白≥30 g/L,但进一步加重贫血可能会严重危及生命(出血速度快,可能迅速危及生命;合并心、肺等严重基础疾病,很难耐受更严重贫血)。
1.1.3向患方充分告知并取得患方的书面知情同意。知情同意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O型悬浮红细胞成分中残存少量血浆,但大量输注(累积大于200mL)可能引发溶血性输血反应”。
1.2紧急处置按照以下A—B的顺序启动紧急流程:
A.优先选择输注O型洗涤红细胞。
B.在不能及时获得O型洗涤红细胞的情况下,可考虑输注O型悬浮红细胞,并推荐应用白细胞滤器。在生命体征稳定、危急状态解除后,应等待获取O型洗涤红细胞。
1.3注意事项
1.3.1 异型输血必须是由主管医师与输血科充分沟通、权衡患者获益与风险后共同做出决定。
1.3.2输注前应使用能够检测不完全抗体的技术进行交叉配血,否则可能因患者体内存在针对供血者的不规则抗体,从而引起溶血性输血反应。
1.3.3输血时和输血后加强病情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2 RhD阴性无同型合格血源供给时紧急输血流程
2.1适用情况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方可启动此流程:
2.1.1 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及时输注RhD阴性合格血液。
2.1.2 生命体征不平稳,危及生命的急性失血:①血红蛋白<30 g/L,并有进一步下降趋势。②血红蛋白>130 g/L,但进一步加重贫血可能会严重危及生命(出血速度快,可能迅速危及生命;合并心、肺等严重基础疾病,很难耐受更严重贫血)。
2.1.3 向患方充分告知并取得患方的书面知情同意。知情同意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①RhD阴性受血者尤其是育龄期女性在输注RhD阳性血液后,将可能由于同种免疫产生抗D抗体,诱发新生儿溶血病,因此将可能丧失再生育能力;或再次输注RhD阳性血液时引起溶血性输血反应。②输注来不及检测的血液可能使受血者面临感染艾滋病、肝炎等多种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可能性,患者必须自行承担这些风险。
2.2紧急处置按照以下A-B的顺序启动紧急流程:
A.在检测确认待抢救患者血液中D抗体筛查阴性的前提下,使用与RhD抗原阳性交叉配血相合的合格血液。
B.不具备“A”条件时,可以考虑输注紧急采集尚来不及完成检测的RhD抗原阴性交叉配血相合的血液。
2.3注意事项
2.3.1异型输血或输注未完成检测的血液必须是由主管医师与输血科充分沟通、权衡患者获益与风险后共同做出决定。
2.3.2输血时和输血后加强病情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编后语]
紧急输血是抢救急诊患者生命的关键医疗手段,在某些急症抢救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临床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受到医疗条件的制约,无法达到“完美”的输血治疗。但存在“退而求其次”采用不完善但能够达到救治目的的输血治疗方式,这时,一个困境就摆在了医务人员面前。如果拒绝采取欠完善的治疗方法.患者极有可能延误抢救时间丧失生命,如果采用则该治疗方法本身存在较大风险或会使患者付出代价和损失。这一困境不仅仅是医疗问题,更涉及了法律、伦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次特殊情况紧急输血专家共识,就具体关注了两项特殊情况。一是在各种客观原因导致ABO血型无法查明时,在患者病情已经恶化到一定程度再不输血将导致患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紧急输注O型血的问题;二是RhD阴性血型患者在无同型合格血源供给时,在临床情况已经不允许继续等待的前提下,可否输注RhD阳性血或者输注未经标准检测的RhD阴性血。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与选择,对于临床医生往往异常艰难,因为这涉及到法律冲突和伦理争议,但更关联到一条鲜活的生命是否将从我们的手上逝去。
一个比较尴尬的事实是,临床医生在做出上述选择时往往非常无助,面临如何选择都会陷入争议甚至处罚的窘境。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不单单是医学技术问题,而是技术、法律与伦理结合的问题。因此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与卫生部设立的急诊国家质控中心合作,整合医学、法律、伦理和管理方面的专家资源,在谨慎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被多数专家认可的“专家共识”,正是为了指引临床医务人员在面对困境时做出合理选择,同时帮助临床医务人员规避法律风险。当然,最重要的是,尊重患者的生命和健康权益,在患者面临危险和困境时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利益。
来源:新青年麻醉论坛
(中国急救医学 2013, 33(6))
为挽救生命、积极救治患者,在受到客观条件限制常规抢救治疗措施无法实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允许医生为挽救患者生命按照下列步骤采取紧急输血措施。
1 血型不明时紧急输注O型红细胞处理流程
1.1适用情况患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方可启动此流程:
1.1.1 ABO血型难以确定(如:ABO血型系统的亚型表型,或其他生理、病理因素引起的ABO血型鉴定困难)。
1.1.2 生命体征不平稳,危及生命的急性失血:①血红蛋白<30 g/L,并有进一步下降趋势。②血红蛋白≥30 g/L,但进一步加重贫血可能会严重危及生命(出血速度快,可能迅速危及生命;合并心、肺等严重基础疾病,很难耐受更严重贫血)。
1.1.3向患方充分告知并取得患方的书面知情同意。知情同意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O型悬浮红细胞成分中残存少量血浆,但大量输注(累积大于200mL)可能引发溶血性输血反应”。
1.2紧急处置按照以下A—B的顺序启动紧急流程:
A.优先选择输注O型洗涤红细胞。
B.在不能及时获得O型洗涤红细胞的情况下,可考虑输注O型悬浮红细胞,并推荐应用白细胞滤器。在生命体征稳定、危急状态解除后,应等待获取O型洗涤红细胞。
1.3注意事项
1.3.1 异型输血必须是由主管医师与输血科充分沟通、权衡患者获益与风险后共同做出决定。
1.3.2输注前应使用能够检测不完全抗体的技术进行交叉配血,否则可能因患者体内存在针对供血者的不规则抗体,从而引起溶血性输血反应。
1.3.3输血时和输血后加强病情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2 RhD阴性无同型合格血源供给时紧急输血流程
2.1适用情况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方可启动此流程:
2.1.1 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及时输注RhD阴性合格血液。
2.1.2 生命体征不平稳,危及生命的急性失血:①血红蛋白<30 g/L,并有进一步下降趋势。②血红蛋白>130 g/L,但进一步加重贫血可能会严重危及生命(出血速度快,可能迅速危及生命;合并心、肺等严重基础疾病,很难耐受更严重贫血)。
2.1.3 向患方充分告知并取得患方的书面知情同意。知情同意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①RhD阴性受血者尤其是育龄期女性在输注RhD阳性血液后,将可能由于同种免疫产生抗D抗体,诱发新生儿溶血病,因此将可能丧失再生育能力;或再次输注RhD阳性血液时引起溶血性输血反应。②输注来不及检测的血液可能使受血者面临感染艾滋病、肝炎等多种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可能性,患者必须自行承担这些风险。
2.2紧急处置按照以下A-B的顺序启动紧急流程:
A.在检测确认待抢救患者血液中D抗体筛查阴性的前提下,使用与RhD抗原阳性交叉配血相合的合格血液。
B.不具备“A”条件时,可以考虑输注紧急采集尚来不及完成检测的RhD抗原阴性交叉配血相合的血液。
2.3注意事项
2.3.1异型输血或输注未完成检测的血液必须是由主管医师与输血科充分沟通、权衡患者获益与风险后共同做出决定。
2.3.2输血时和输血后加强病情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编后语]
紧急输血是抢救急诊患者生命的关键医疗手段,在某些急症抢救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临床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受到医疗条件的制约,无法达到“完美”的输血治疗。但存在“退而求其次”采用不完善但能够达到救治目的的输血治疗方式,这时,一个困境就摆在了医务人员面前。如果拒绝采取欠完善的治疗方法.患者极有可能延误抢救时间丧失生命,如果采用则该治疗方法本身存在较大风险或会使患者付出代价和损失。这一困境不仅仅是医疗问题,更涉及了法律、伦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次特殊情况紧急输血专家共识,就具体关注了两项特殊情况。一是在各种客观原因导致ABO血型无法查明时,在患者病情已经恶化到一定程度再不输血将导致患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紧急输注O型血的问题;二是RhD阴性血型患者在无同型合格血源供给时,在临床情况已经不允许继续等待的前提下,可否输注RhD阳性血或者输注未经标准检测的RhD阴性血。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与选择,对于临床医生往往异常艰难,因为这涉及到法律冲突和伦理争议,但更关联到一条鲜活的生命是否将从我们的手上逝去。
一个比较尴尬的事实是,临床医生在做出上述选择时往往非常无助,面临如何选择都会陷入争议甚至处罚的窘境。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不单单是医学技术问题,而是技术、法律与伦理结合的问题。因此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与卫生部设立的急诊国家质控中心合作,整合医学、法律、伦理和管理方面的专家资源,在谨慎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被多数专家认可的“专家共识”,正是为了指引临床医务人员在面对困境时做出合理选择,同时帮助临床医务人员规避法律风险。当然,最重要的是,尊重患者的生命和健康权益,在患者面临危险和困境时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利益。
来源:新青年麻醉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