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海外赠送质粒等如何顺利过海关
丁香园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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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美国赠送给我一个质粒,经联邦快递到达深圳海关,公司通知我要根据货物情况到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办理入境申请,或者是省卫生厅科学教育处办理《人体物质出入境申请表》或《科研样品出入境申请表》 和《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或者是农业厅检疫处办理相关入境申请,然后报送深圳海关,再由海关办理其他清关手续(海关还要请专家审查,非常麻烦)。
听起来很简单,等我请本单位出函给卫生厅,卫生厅说不是医学用品不归他们管,到农业厅,农业厅说我们只作植物苗木的检疫,质粒不予受理,屡次受挫我不得不征求本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帮忙,省出入境检疫局申请从深圳调到本省还需要上级批准,层层关口让我焦头烂额,一晃1个月过去了,没有一点音信。
无奈之下,我到处搜索相关信息,发现一个好政策,使我顺利通过,当天清关,现分享如下。
在国家质检总局主页http://www.aqsiq.gov.cn/上搜索“国质检卫函〔2006〕187”,出现如下政策(http://wsjyjgs.aqsiq.gov.cn/ywzl/jycy/200610/t20061019_9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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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83号令)的 补充通知
急件 国质检卫函〔2006〕18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83号令)已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鉴于目前部分直属局对生物制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尺度掌握不一,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十条已明确规定:申请办理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注册证明;
(二)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出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药品销售证明》或生产批件;
(三)用于其他领域的出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出口批件。
二、对因无相关主管部门而无法出具有效进出口批件的生物制品,分为“低风险生物制品”和“高风险生物制品”二类管理。
(一)低风险生物制品是指不含任何病原微生物,不含任何毒素,不含人体组织、细胞、血液及其成分的人体外使用的生物制品。如用基因工程或人工合成技术生产的抗原、抗体,及其它蛋白质;所有经纯化的酶及其试剂;经纯化的DNA、RNA和其相关产品如质粒、引物、cDNA文库等。
对属于低风险的生物制品,各直属局无需索要进出口批件即可受理卫生检疫审批。
(二)高风险生物制品是指不能归类为药品管理,也不能归类为低风险管理的生物制品。对属于高风险的生物制品,各直属局需凭“技术分析报告书”受理卫生检疫审批。
三、目前指定北京、上海、广东三局组建“高风险生物制品技术分析专家委员会”开展对高风险生物制品技术分析工作,并出具“技术分析报告书”。
有关对“技术分析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要求,以及“高风险生物制品技术分析规程”将另行规定。
四、用做预防或治疗的自用血液制品或生物制品(仅限于药品或疫苗),携带人或代理人需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的数量以医生处方或产品说明书一个疗程为限,经口岸现场检疫人员核查后方可放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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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祝各位顺利通关。
听起来很简单,等我请本单位出函给卫生厅,卫生厅说不是医学用品不归他们管,到农业厅,农业厅说我们只作植物苗木的检疫,质粒不予受理,屡次受挫我不得不征求本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帮忙,省出入境检疫局申请从深圳调到本省还需要上级批准,层层关口让我焦头烂额,一晃1个月过去了,没有一点音信。
无奈之下,我到处搜索相关信息,发现一个好政策,使我顺利通过,当天清关,现分享如下。
在国家质检总局主页http://www.aqsiq.gov.cn/上搜索“国质检卫函〔2006〕187”,出现如下政策(http://wsjyjgs.aqsiq.gov.cn/ywzl/jycy/200610/t20061019_9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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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83号令)的 补充通知
急件 国质检卫函〔2006〕18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83号令)已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鉴于目前部分直属局对生物制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尺度掌握不一,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十条已明确规定:申请办理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注册证明;
(二)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出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药品销售证明》或生产批件;
(三)用于其他领域的出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出口批件。
二、对因无相关主管部门而无法出具有效进出口批件的生物制品,分为“低风险生物制品”和“高风险生物制品”二类管理。
(一)低风险生物制品是指不含任何病原微生物,不含任何毒素,不含人体组织、细胞、血液及其成分的人体外使用的生物制品。如用基因工程或人工合成技术生产的抗原、抗体,及其它蛋白质;所有经纯化的酶及其试剂;经纯化的DNA、RNA和其相关产品如质粒、引物、cDNA文库等。
对属于低风险的生物制品,各直属局无需索要进出口批件即可受理卫生检疫审批。
(二)高风险生物制品是指不能归类为药品管理,也不能归类为低风险管理的生物制品。对属于高风险的生物制品,各直属局需凭“技术分析报告书”受理卫生检疫审批。
三、目前指定北京、上海、广东三局组建“高风险生物制品技术分析专家委员会”开展对高风险生物制品技术分析工作,并出具“技术分析报告书”。
有关对“技术分析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要求,以及“高风险生物制品技术分析规程”将另行规定。
四、用做预防或治疗的自用血液制品或生物制品(仅限于药品或疫苗),携带人或代理人需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的数量以医生处方或产品说明书一个疗程为限,经口岸现场检疫人员核查后方可放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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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祝各位顺利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