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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血同意书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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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规定,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医疗用血同意书同手术同意书一样是重要的医疗文书。

一、医疗用血同意书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医疗用血同意书上有输血适应证、所输血液的血型、输血量等内容,并需要医师及患者或家属的签名,这看上去是一个合同。对于“医院概不负责”的内容看上去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当发生了意外,医院能否以此作为免责的理由?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输血感染疾病,显然是对患者造成了人身的伤害。另外,《合同法》中规定对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格式条款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无效,而用血同意书中的内容都是由医方事先统一印制的,患者只需在上签名,应属格式条款,故对于“医院概不负责”的内容是不起法律效果的。

输血所发生的意外有无法避免的技术原因,也有责任原因,所引发的纠纷要由相关法律界定,并不是一纸同意书能讲明的。从这一点上来讲,签同意书只能是履行一个手续,用血同意书不具有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是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在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输血行为的目的是让患者享受健康,这与患者要解除病痛,救治生命的目的是一致的。把用血同意书视为合同的观点认为,医患双方在签署了用血同意书后,医务人员所进行的输血行为便是履行这个合同的行为。但在有些时候,如医师对送来的刚刚遇车祸的患者进行输血、进行抢救,此时患者昏迷不醒,不可能自己签字,另外患者身份不明,来不及通知家属。医师能否以无人签字,合同未成立而不进行抢救?在此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医务人员的行为并不是在履行合同,而履行一种法定的义务,医师的医疗行为是依法、依职权进行的。如果因无人签字而错过了医疗时机从而造成了患者死亡,或对其身体的伤害,重者构成了医疗事故罪,要追究刑事责任,轻者也要受到行政或纪律的处分。

 

 

二、输血风险及医疗责任

 

 

医疗行业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输血这一医疗行为也存在着诸多的风险。首先输血后可能会出现如过敏反应、急性溶血性反应、急性肺损伤等不良反应,还有由于目前存在着科学技术无法解决、无法避免的“窗口期”和“漏检率”的问题,故在检验合格的血液中有时会带有病毒,患者在输入了这样的血液后可能会感染丙肝、乙肝艾滋病等疾病,虽然这种概率很小。

当然,出现输血意外,也有可能是医务人员的责任问题,如医院所用血液来源非法,医院在操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法定的义务。

 

 

当输血出现了不良反应后,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这要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在医疗中不存在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医院只要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而对于出现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是由于医疗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性造成的不良后果,医院则不承担责任。

正是由于输血存在着风险,所以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将医疗风险如实地告诉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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