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125相关问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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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25相关问题总结:
一、碘125的防护和废品处理:
碘-125是一种人工放射性同位素,它能释放持续低能量的伽玛射线,体内伽玛刀就是将碘-125核素被密封在钛合金内,制成0.8mm直径,4.5mm长的微型颗粒,通过穿刺技术插植到实体肿瘤内,变分短时照射为持续性照射,克服外放射治疗肿瘤靶心不精确的弊端,随时杀死由静止期转化为活跃期的细胞,明显减少亚致死损伤和潜在致死损伤的细胞数,遏止了肿瘤在原位的复发;弥补了肿瘤手术操作中亚病灶区界线不清带来的不足之处,解决了因解剖因素无法切除肿瘤的治疗问题,在恶性肿瘤治疗上踏进了一个全新的领域,与现有的治疗方法相比具有极大的竞争优势。
只要使个人所受照射不超过规定的限值,也没别的更好的处理措施了。
邮政局规定:“放射性免疫测定盒,仅限于碘125,每个包装盒内核素强度不超过5毫居里,凭卫生防护部门核发的放射免疫测定盒邮寄准许证,并限在国内市、县以上或相当县级的医疗、卫生及科研单位互寄;”
可见碘125辐射作用极低。以下是对碘125的介绍网站。
二、电离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及防护:
(一)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凡能引起物质电离的射线总称为电离辐射,常见的有电子射线,β射线,β+射线,α射线,质子射线,中子射线,γ射线,X射线等。在接触电离辐射的工作中,如防护措施不当,违反操作规程,人体受照射的剂量超过一定限度,则能发生有害作用。
1、接触机体:
(1)核工业系统 核原料的勘探、开采、冶炼与加工部门:核燃料和反应堆的生产、使用与研究部门。
(2)放射性核素及其制剂的生产、加工和使用部门 ①生产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开放源)以及含有开放源的产品部门。如放射性发光涂料、核医学诊断用放射性试剂等,②生产封闭型放射性物质(封闭源)以及含封闭源的仪器、设备等。如γ射线治疗机、探伤机、辐照装置以及厚度计、液位计等应用封闭源的自动化仪表等。
(3)射线发生器的生产和使用部门 包括各种加速器、X线发生器以及一些能将电子加速到5keV以上,伴生x线的电工设备。如电子显微镜、电子束焊机和高压电子管等。对乡镇工业中的放射性作业亦不可忽视。
2、对机体影响:
电离辐射过量照射人体可致严重后果。人体受各种电离辐射照射而发生的各种类型和程度的损伤(或疾病)总称为放射性疾病。
包括:
①全身性放射性疾病,如急、慢性放射病;
②局部放射性疾病,如急、慢性放射性皮炎、放射性白内障;
③放射性辐射所致远期损伤,如放射线所致白血病。放射性疾病为国家法定职业病。
电离辐射对人体损伤的生物学作用机理,一般认为可有:
①原发作用,即电离辐射直接作用于对生命有重要意义的大分子,如脱氧核糖核酸、核蛋白及酶类,使其发生电离、激发或化学键断裂,引起分子变性和结构破坏。也可以是电离辐射作用于人体的水分子,发生电离或激发,产生大量具有强氧化作用的OH、H02自由基,再同细胞内有机化合物相互作用,引起变性,继而在体内产生一系列生物学效应。
②继发作用,是在一系列原发作用基础上,染色体发生畸变,基因移位或脱失而致细胞核分裂抑制,产生病理性核分裂等;酶系统对射线极为敏感,由于酶失去活性也产生一系列病理变化。
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和处理,国家已制订五个标准:
①《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GB 8280—87);
②《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GB 8281-87);
③《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GB 8282-87)3;
④《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GB 8283-87);
⑤《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财》(GB 8284-87)。
电离辐射以两种方式作用于人体,即体外照射与体内照射。贯穿辐射(X射线、射线及中子)是以体外照射方式照射人体;高能量和射线也能以体外照射方式作用于人体。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则发生体内照射,它在体内放出γ或β粒子,有的也同时放出β、γ射线。体内照射剂量的降低,只能依靠放射性物质体内排出和蜕变。因此外照射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只有内照射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在电辐射作用下,机体的反应程度取决于电离辐射的种类、剂量、照射条件及机体的敏感性。电离辐射可引起放射病,它是机体的全身性反应,几乎所有器官、系统均发生病理改变,但其中以神经系统、造血器官和消化系统的改变最为明显。人体受到大剂量电离辐射的一次或数次照射,可发生急性放射病。在从事放射性工作中,如防护不当,机体长期受超容许剂量的体外照射,或有放射性物质经常少量进入并蓄积在体内,则可引起慢性放射病。
(二)防护措施:
电离辐射的卫生防护因照射方式不同应采用的措施亦不同。电离辐射作用于机体的途径有外照射和内照射。使用封闭源的职业接触属外照射,从事开放源作业的危害主要是内照射。
我国《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84)是进行放射防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其中包括对放射性工作的基本要求、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公众中个人的剂量限值及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等。此外,还有许多针对待定放射性工作或放射装置而制定的国家标准。如《医用诊断X线卫生防护标准》(GB 8279—87),《磷肥放射性镭—226限量卫生标准》(GB 892l—88),《建筑材料放射卫生标准》(GB 6566—86)和《核电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2BC 57001—84)等。
1.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
(1)实践的正当化:任何产生电离辐射的工作都应经过论证,使电离辐射所产生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较小的;如果所获利益不能超过付出的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代价),则不应进行。
(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合理的并可达到的最低水平。
(3)个人剂量限制:使个人所受照射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措施:
虽然从事放射性工作的职业较多,接触电离辐射的种类、程度和方式不同,但影响电离辐射对人体作用的基本因素仍然是电离辐射的质和量两大因素,并与照射方式、接触时间(外照射)或侵入途径(内照射)有重要关系。因此,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措施是:
(1)控制辐射源的质和量:在不影响应用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辐射源的活度(强度)、能量和毒性,以减少受照剂量。
(2)外照射防护:基本方法有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和屏蔽防护三种。
(3)内照射防护:基本防护方法有围封隔离、除污保洁和个人防护等综合性防护措。
3.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是目前我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规。。其中规定,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需获得许可,进行登记,并划定放射性工作场所。要定期进行放射卫生防护监测,包括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场所监测、环境监测和电离辐射源监测。
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包活就业前健康检查和就业后的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积极开展放射卫生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在乡镇工业格外重要。
(1)外照射的防护:
企业作业中接触封闭源的机会见于射线的机械探伤、自动对位、射线自动测厚、测密度等。即利用X或射线的穿透性能和测试器接受的射线强度来进行检查、判断从而进行自动控制。从事此项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射线防护的专业培训和就业前体检,取得上岗合格证。根据射线的强度与接触距离的平方成反比,与接触时间成正比的关系,采取以下基本防护措施:
(1) 时间防护:即尽量减少在电离辐射场中逗留的时间,如电动操作发生故障时,进行手摇安全轮复位而靠近辐射源;或抢修设备而接近辐射源工作时,应限制个人操作时间,将可能受到的照射剂量控制在拟定的限值之下。
(2)距离防护:尽可能增加作业人员与辐射源之间的距离,操作者采用远距离电视监视摇控操作。在发生事故,如辐射源脱落,应在屏蔽条件下用远距离器械钳取,不得直接用手取源装配。
(3)屏蔽防护:操作人员与辐射源之间应有可靠的防护屏障,屏蔽材料应根据辐射源的性质(X、γ射线或中子)来选择。一般选原子序数比较高,密度比较大的材料。
(4)控制辐射源强度: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量选择低辐射源。
(2)内照射的防护:
从事开放源作业时,放射性核素可经过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的途径进入体内,对机体进行持续性照射。为了保障从事开放源作业人员和周围居民的健康和安全,根据接触到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放射性活度的不同,将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分类和分级。
根据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性核素的等效年用量分为三类;根据放射性核素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分为三级。对不同类、级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均有严格的要求。
从事开放源作业的工种见于含防射性物质的矿石的开采、选炼、荧光涂料的制造和使用,医院的同位素室等作业。开放性作业有环境污染的问题,从生产到使用的整个工艺过程,如忽视防护均可将放射性尖粒带到生活区。
因而对开放性作业场所应防止放射性物质的扩散和进入体内的问题。首先在厂址选址上要把好关,要选择地势高、地下水源低的下风向,尽量在水源的下游,在工作建筑区内不能修民位区。要采用三区区分的建筑设计(活性区、过渡区、清洁区),在过渡区和清洁区之间有卫生工作室,可洗澡、更衣。
不准把活性区的东西带到清洁区,以放射性粘污的监测结果作为是否放行的标准。要有废水的专用下水道及处理设施,空气净化的捕尘和固体废物的存放和处理设施。定期进行辐射监测和职业体检,以便及时发现防护工作薄弱环节,改善防护条件,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工人安全健康。
《放射事故汇编》一书。该书收集我国29省、11年间的放射事故总结与分析。30.00元,预购买者请发MAIL
《放射性碘的污染和防护》
作者:潘自强 页数:139 出版日期:1979年10月第1版
《医用开放源辐射防护基础》
作者:D.弗罗斯特 H.贾米特 页数:109 出版日期:1980年9月第1版
《放射卫生防护与管理》
作者:邓槐春 刘保昌 页数:325 出版日期:1994年6月第1版
另外有相关链接: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2
http://www.gdpcc.com/standard/standard120.htm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GBZ133-2002
http://www.gdpcc.com/standard/standard133.htm
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号发布)
http://www.dyhp.com.cn/fcl/yssz/ys/fsy.htm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GB9133-88 (1988年5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9月1日实施)
http://www.hb65.net/policylaw/bz_37.html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
http://www.ytepb.gov.cn/hjbz/details.asp?hjbzid2=70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要求 WS 2-1996
http://www.hnhb.gov.cn/hnhb1/files/list.asp?id=1170
另有一些相关法规、标准,无法看到原文,可向当地标准计量机构购买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93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处理,运输,储藏及处置等各个环节在设计和 运行中的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储存规定》GB11928-89
本标准规定了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储存的要求。适用于产生放射性固体废 物的任何实践中,符合低、中水平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暂时储存。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安全标准》GB12711-91
本标准规定了有关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安全的设计、制造要求;放射性限值和表面污染限值;标志和检签及堆储搬运操作要求等。适用于各类设施,核研究所及同 位素和应用单位所产生的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GB/T16138-1995
本标准提出了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使用碘化钾的原则和方法,适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1987年7月16日)
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工业、农业、医疗、科研和教学及其它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放射卫生防护
http://www.37c.com.cn/literature/library/theory/017/01710093.html
对具体方法讲述比较清楚
胡东风、孙来乾,十堰市卫生防疫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部分条款的探讨,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 2000年第2期第20卷 放射卫生管理
http://www.37c.com.cn/literature/analecta/data/zhfsyxyfhzz/200002/026.html
如果还有疑问,可以看《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
以下网址有该杂志 99年第一期到2002年第四期的链接
http://www.37c.com.cn/literature/analecta/journal/zhfsyxyfhzz/199905.html
《最新放射工作卫生防护法规标准应用与放射工作业务管理手册》这本书可能对你有帮助,2003年出版的。电子版暂时不可能有。到这个网址定购 http://www.jieti.com/xs26/gsgz.htm
《最新放射工作卫生防护法规标准应用与放射工作业务管理手册》
中科多媒体电子出版社
2003年3月
三卷豪华精装本+配套可检索光盘
原价:798元
现价:479元
另外再参考以下两个法规 虽然没有具体的防护方法,也是前贴的补充。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http://radiation.363.net/50.htm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http://www.tjhealth.com/fagui/gzyflfg/fsws/jsgf/w2.htm
125I-cAMP/CGMP检测试剂盒的购买:
1、公司名称 尚柏生物医学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un Biomedical Technology (Beijing)Co.,Ltd.
地区 北京
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74号院23-2-102
邮编 100040
电话 010-88683708 88683709 83355338
传真 010-88683708-16
E-mail地址 eversun66@sina.com
联系人 孙先生
2、公司名称:北京环亚泰克生物医学技术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地区 北京
地址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一楼613室
邮编 100039
电话 010-83355338
传真 010-68688521
E-mail地址 eversun66@sina.com
联系人 孙佳祥
3、马骏
上海市蔡伦路1200号,邮编201203
上海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实验中心核医学实验室
021-51322406(O)
021-51322405(O)
021-6210201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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