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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型鉴定及交叉配血质量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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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血型鉴定及交又配血时,工作人员必须有高度责任感,严格“四查七对”。

 

 

2、所有试剂要有三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要有防伪标记。

3、不同批号试剂使用前要做一次新老试剂对照试验, 合格后方可使用。

 

 

4、试剂在使用中发现凝集效价降低,对结果观察带来困难时,应查找原因,确因试剂质量问题时应弃去不用。

5、碰到A B O 血型定型结果有凝问时,要核对操作过程(注意室内温度),检查试剂质量,洗涤患者RBC。当怀疑为亚型时,不要草率报告,应报告科主任,共同核实,并送血站进一步核实。

6、在交叉配血中逐一填写A B O 正反定型和R H 试验结果,最后综合反应结果做出结论,在发出报告单前还需审核一遍。

7、交叉配血用后的原始标本须在4±2℃冰箱保留一周,以便发生输血反应时查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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