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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名 scientific 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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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名 scientific name 指在确定生物类群时所给与它的名称,在国际的命名法规中规定了命名的选择或形式。关于动物和植物的命名法规,在几次国际会议上分别编定.两者无何联系,但基本还是一致的。因分类群的不同而异,属以上为单名法,种为双名法.亚种(动物)为三名法.在种内(或种以下)的小类群都是在种名之下书明.一般用拉丁语或希腊语,其它语原则上要拉丁化来使用,规定首字要用大写字母。关于学名的历史,种名从 16 17世纪开始,在欧洲的生物学书籍中(主要为植物志和动物志)有许多生物名是用拉丁文记载的.到了 18世纪所发现的生物种增加了.随着记载的逐渐增加,命名上的不便日趋明显. O von Linne在《 Critica botanica》( 1737)中提出后. 1749年开始使用种名形容词( nomen triviale).即在属名之后加一单词,用来作为种名,随后在《 Spec ies plantarum》( 1753年初版)中曾普遍开始使用。然而仍采取在外书写的形式,而正式的名则在本文中使用冗长的兼作记述的合法名( normen legi timun)。此种名形容词后来作为双名法,即作为种的学名而被采用了。在植物方面采用了前述书籍( 1753)的名字,在动物方面采用了《 Systemanaturae》( 1758 10版),以后都以出版时间最早且与法规不抵触者为有效的学名.根据属的分类要求从中选出一个。常有一种生物有多个学名的情况,这多是由于对属的划分有不同看法所致。近年在命名学方面进行了整顿,在植物方面各分类群各有特定的语尾,以便于判断.但由于种分类学的开展而在种内要区分多数的种内类群,这样原来的形式在技术方面有一定的限制.仍有不能彻底解决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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