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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分型的法医学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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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识别

个体识别以同一认定理论为指导原则。通过对物证检材 的遗传标记作出科学鉴定,依据个体特征来判断前后两次或多次出现的物证检材是否同属一个个体的认识过程。第一次出现的往往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并且是在案发现场留下该个体的生物检材,如血痕、精斑等。是未知个体,是要查找的对象,称“被寻找个体”。 个体第二次出现一般是侦查或调查活动的结果,第二次出现的个体一般是已知身份的个体,是要审查的对象被称为“审查个体”。 同一认定是一种认识活动,这种认识活动的目的是判断案件中多次出现的法医物证检材是否同一。“同一”是指一个人自身与自身的同一关系;统一认定使用的方法是比较的方法,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员对案件多次出现的物证检材分别进行检验,通过比较分析其异同,从而得出结论。同一认定要对案件中多次出现的法医物证检材进行比较检验。同一认定检验和比较的依据是人类遗传标记,目前主要采用的是DNA遗传标记。

个体识别案例:1号检材为受害人内裤上的精斑检验结果;2号检材为受害人血液检验结果;3号检材为嫌疑人血液检验结果,个体识别率为99.9999%。如下表:

遗传标记

1号检材

2号检材

3号检材

D3S1358

15,16

15,15

15,16

TH01

7,9

7,9

7,9

D21S11

29,31.2

28,33.2

29,31.2

D18S51

16,22

13,15

16,22

PentaE

9,10

9,15

9,10

D5S818

10,13

10,13

10,13

D13S317

8,8

9,13

8,8

D7S820

9,12

10,11

9,12

D16S539

9,11

9,12

9,11

CSF1PO

9,13

9,9

9,13

二、亲权鉴定

分析个体的遗传标记,根据遗传规律对被控父母与子女血缘关系的鉴定称为亲权鉴定。遗传规律和统计学原理是亲子鉴定的理论基础

三、法科学DNA数据库检索系统

暴力性犯罪严重危胁着人类的和平与生命,用科学的手段打击日益猖獗的刑事犯罪已成为全世界法科学界关注和研究的热点。随着法医DNA分析技术的发展及应用的广泛性和普及性,建立与案件相关的DNA数据检索系统已成为法医学最主要的研究方向之一。在暴力犯罪第一次被指控罪名成立时采样分析其DNA数据,其再次犯罪时,只要在现场遗留有罪犯的生物性检材(如血痕、毛发、精斑、组织等),就可对生物检材进行DNA分析,在已建立的DNA检索系统内检索比较结果即可为侦察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并可达到确认罪犯的目的。

(一)DNA数据库研究历史

法科学DNA数据库检索系统是将DNA分析技术、计算机自动识别技术、网络传递技术相结合的一项高科技产物;输入DNA数据结果,计算机即可对其进行自动比对,通过网络技术实现异地查询、跨地区协作。

近年来随着分子遗传学的进展,越来越多的DNA遗传标记被发现。DNA结构非常稳定,受环境的影响少,基因突变率一般在10-6/代左右。因此,DNA遗传标记成为群体遗传学和遗传流行病学研究的新兴有力工具,它可以将取得的结果与经典方法相互验证和补充。STR基因扩增片段短,扩增效率高,可多位点复合扩增,适合微量检材、降解检材的DNA分析,已经广泛应用于个体识别、亲权鉴定、考古等方面,是目前最理想的遗传标记,它使建立标准化且实用的法科学DNA数据库检索系统成为现实。

在构建罪犯DNA数据库时主要收集在押犯人的血样,分析其一系列STR基因座,并将分析结果简化为数字形式,与其他记录一起储存于计算机数据库中,进而以网络形式实现地区间甚至国家间的数据资源共享。侦查人员可以将现场检材 (例如强奸案中的精斑 )的基因型与罪犯DNA数据库中的记录进行比对,以搜查相匹配的记录。

1995年,英国率先建立国家DNA数据库,至今数据库容量已达33万人份,启用该库后,已串联案件5000例以上。在美国,建库工作由联邦调查局 (FBI)领导,国会于1994年通过了“DNA鉴定法案 (DNA identification Act)”,从立法上保证了各州罪犯DNA数据库的建立和测试标准的统一。到1998年,美国罪犯DNA数据库的容量为25万人份,另有35万份血样已收集待检。澳大利亚、荷兰、挪威、意大利、瑞典和日本等国均正在或已经建立罪犯DNA数据库。

在我国,1999年已建成容量约14000人份的“DNA信息库”,但建立该库的DNA位点仅3个 (CSF1PO、TH01、TPOX) ,不能用于同一认定。“罪犯DNA数据库”模式库项目于1999年3月开始启动,旨在使用合适的STR位点,建立能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罪犯DNA数据库”,并为库的应用积累基础资料。罪犯DNA数据库在疑难案件侦破方面具有巨大的应用前景,因而受到许多国家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关注。

(二)国内外研究进展及影响

目前,已有美、英、法、澳等20多个国家建立了自己的法医DNA检索系统,包括有犯罪前科人员库、未破案件物证检材库、失踪人员库等,在刑事、民事多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美国联邦调查局建立的DNA联合索引系统(Combined DNA Index System, CODIS),把各地方、州、联邦实验室串成金字塔样网状结构,形成全国联网的罪犯DNA数据库。目前,美国有50个州的145个实验室加入该系统,数据库涵盖了88%的涉案人群。而英国的法庭科学服务部(Forensic Science Service, FSS)已经建立了35万人的法医DNA数据库。自数据库建立之时起,嫌疑人与现场匹配率逐年增加,效益显而易见。

在国内外交流日益广泛的今天,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法医DNA检索系统是公安事业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加入WTO的要求,建库是大势所趋。到2002年底,我国省、地、市公安局已建立了100多个DNA实验室,全国公安系统DNA实验室办理的各类案件达十万余件。

从公安部到各级公安机关,很多单位都开展了罪犯DNA数据库的相关研究工作,逐步尝试建立罪犯DNA数据库。这些都为建立国家法医DNA检索系统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该检索系统包括:未破案件现场生物检材库、嫌疑人DNA分型数据库,失踪人员库及打拐数据库。

对各种案件现场提取的血痕、精斑、唾液等生物检材进行DNA分析,结果录入后与嫌疑人数据库进行自动比对。如信息比对成功,嫌疑人的有关资料就能自动显示,直接为侦破提供线索;数据没有匹配结果,则将数据入库,为日后缩小侦查范围服务。还可通过DNA数据库对碎尸、人员失踪及拐卖人口等案件中的涉案人员进行身源认定。虽然建立法医DNA检索系统需要大笔专项资金投入,但从投入与效益综合考虑,社会效益是显著的,最终还是节省了办案经费。


(三)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思路

DNA检验技术标准化是建立DNA数据库的前提,基础和保证,而选择多态性高的遗传标记系统及稳定可靠的检测方法是制定DNA检验技术标准的重要环节。美国联邦调查局推荐的Profiler Plus和Cofiler试剂盒中的13个STR基因座(即CODIS位点:D3S1358、vWA、FGA、D8S1179、D21S11、D18S51、D5S818、D13S317、D16S539、TH01、TPOX、CSF1PO、D7S820)分别被欧洲,美洲国家用于法医学个体识别和DNA数据库的构建。在我国,CODIS位点也被用于构建“中国罪犯DNA数据库模式库”。由于使用的基因座数目及检测方法均是与国际接轨,从而为以后中国法医DNA检索系统与国际接轨打下基础。

目前我国开展DNA法庭科学研究与检验虽已十余年,但现有的DNA实验室数量和规模远不足建立全国数据库需要。规划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反复论证,慎行实施,合理布局设立DNA检测实验室,加强规范管理。首先要抓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DNA检测实验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该等实验室是将来建立和使用全国DNA数据库的基础,也是重要的应用和管理部门。其次,重点抓好大中城市已建立或正着手建立DNA实验室的指导和管理,做到实验室设置科学,符合实验室建设标准,防止出现不达标室。对所有新建DNA实验室,要依照标准严格审批,既要重视建室数量,更要重视建室质量,这是建立全国DNA数据库的必要准备和重要积累。在统一技术标准和严格审批程序的前提下,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建库用库的积极性,不断摸索和完善经验,并严格按照标准输入全部数据,逐步完成全国DNA数据库的建设。本研究的主旨就在于对局部地区的罪犯群体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出初步结果,以证明其可行性。

招标或组织计算机一流人才开发数据库软件,必要时,也可以考虑论证引进国外先进的软件系统。

在我国,由于各地法医DNA实验室成立先后不一,各地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经验参差不齐,为保证DNA检验质量和适应建库任务的要求,必须对在岗和将即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大培训力度。

美国建立CODIS也有渐进和改进的过程,其中有成效,但也有改进所必须承受的付出。1995年建库采用的检验方法为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RFLP);1999年建库时才执行FBI推荐的联合DNA索引系统(CODIS)的13个STR基因座的标准;据悉,目前美国FBI拟改用16个STR基因座的标准。在该国DNA数据库技术标准递升和重新建库的过程中,当然包括摸索和走弯路的过程,其所付出的经济代价是必须的,也是可观的。由于生命科学、计算机和生产高精密分析仪器等技术的飞速发展,直接影响到DNA检验技术应用,因此,我们只有在该专业技术方面加强与上述国家的交流,在借鉴前者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建库,才能在保持我国DNA检验技术处于世界先进水平的同时把付出的代价降到最小。

构建罪犯DNA数据库的重要挑战之一是储存在数据库中信息的隐私和安全。血液样本包含有个人的遗传信息,处置不当,会对个人和家庭不利。我们选用的13个 STR基因座的遗传信息与疾病无关,与遗传体质无关,仅用于个体识别。对这方面立法需要解决的是 DNA分型数据的使用权限问题,即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调用库内数据。

未破案件现场遗留物、犯罪嫌疑人DNA数据库不得少于9个STR基因座(最好是13个STR基因座);无名尸DNA数据库不得少于13个STR基因座。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对所有入库样品均进行国际刑警组织推荐的13个STR基因座的检验,便于今后与国际接轨。同时,入库样本的检验工作必须有严格的质量控制。每次分析时都必须带有已知阳性样品、试剂空白对照及标准等位基因阶梯。分型结果需经两名技术人员单独分析、核对后再进行数据转移;拟入库数据与检测图谱再次核对无误后才能录入数据库。对于比对成功的样本应该将其备检样品交送第三者进行复核检验,得出一致的检验结果后方可报告结果。

(四)DNA数据库检索系统的意义

现代刑事犯罪理论认为:接触就会遗留痕迹。而暴力罪犯存在再次或多次犯罪的倾向。如果在暴力罪犯第一次被指控罪名成立时采样分析其DNA数据,当其再次犯罪时,只要在现场遗留有生物检材,就可对该生物检材进行DNA分析,在数据库内检索比较结果即可为侦察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在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各类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带黑社会性质、涉毒、涉枪、流窜作案以及网络犯罪日益突出,形成当前及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的犯罪走势,其犯罪手段的多样化、智能化、集团化、专业化、无序化极大地增加了侦查难度和社会管理难度。因此,建立犯罪倾向的犯罪学遗传基因平台成为法医遗传学领域的新课题。通过收集有犯罪记录人员(二劳人员、吸毒贩毒人员、收容收教人员)的DNA样本,进行各项有犯罪倾向的遗传基因研究,如药物成瘾基因、药物敏感或耐受基因、暴力倾向基因、性犯罪基因的分子遗传机制研究,进行基因定位、遗传连锁分析及相关性分析,并建立相关的数据信息库,丰富和发展法医分子遗传学和犯罪学的交叉研究,可为社会管理、治安控制提供有效的遗传学资料。

随着DNA检验技术的不断发展,它在法医工作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从亲子鉴定到同一认定,这一技术不断为公安侦查和法庭审判工作提供可靠的证据。伴随该项技术的不断完善及其标准化程度的提高,建立罪犯DNA数据库已成为法医物证分析最主要发展方向之一,建立我国的法医DNA检索系统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构建法医DNA检索系统可以在短时间内为警方明确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提供线索,确定侦察方向,缩小侦察范围,从而提高破案效率。对犯罪分子可以起到威慑作用,特别是对于那些相关资料已储存于数据库中的犯罪分子。数据库联网以后可以有效地打击跨国或跨地区的犯罪活动,有利于世界范围内的稳定。同时可以促进相关实验室及其检测技术的标准化,以及各实验室之间检测结果的对比和数据库资源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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