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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标准与卫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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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标准与卫生立法

  提要 卫生标准的概念、制订依据和要求。卫生立法的必要性和基本特征;卫生立法的程序和实施。

第一节 卫生标准

  一、卫生标准的概念

  卫生标准(health standard)的概念是,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接触环境中危害因素的程度被限制在最低限度内,使其对接触者及其子代的健康不产生不良作用。它是遵循“在保障健康的前提下,做到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原则制订的一系列卫生技术法规。对环境中生物因素所致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可通过“生物制品标准”、“水质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等卫生标准予以控制。而化学、物理因素在环境中不可能达到对人完全全无害的“零危险度”水平,故要制订出人可长期接受的安全水平。并通过法规形式公布执行。

  卫生标准的制订步骤为

  (一)卫生、环境保护、劳动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通过科学研究,提出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值(exposure limit)建议值。

  (二)经过卫生标准委员会审议,根据危害水平、经济上可以承受、技术上可行,提出建议卫生标准。

  (三)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查,并送国务院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公布,作为一种法规实施。由各级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执行。

  二、卫生标准的要求

  (一)对健康无危害

  不同专业有不同的卫生标准,并各有其保障健康的要求。例如对保护大气和水的环境的卫生标准来说,应考虑到居民每天24小时接触,并应保障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群,尤其是老、弱、病、幼(个别敏感者除外)不受污染的影响。对于食品的卫生标准,应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不引起急性食物中毒、食物性急、慢性疾病或营养不良。对于针对生产环境的劳动卫生标准,则应确保绝大多数作业者(除个别敏感者外),在“标准”的作业环境下每天8小时、每周6天劳动,不至于引起急、慢性职业病、工作有关疾病、过度疲劳及心理紧张,或对职工子代产生不良影响。学校的卫生标准,应确保青少年身心正常发育,控制多发病和发育缺陷。放射卫生标准,则应确保电离辐射不产生近期和远期的不良效应。

  (二)对主观感觉无不良影响

  环境中有害物质的卫生标准不超过其对眼、鼻、口腔等部位的感觉阈(色、嗅、味)和刺激作用,而且要求无异臭、异味、异色和不良的刺激。

  三、卫生标准的规定

  (一)作用阈值(threshold value)的测定

  1.主观感觉作用阈值 在确定受试人员安全的条件下,在实验室内直接对人进行测试,求得水或大气中有害物质的刺激作用阈、嗅觉阈、味觉阈或颜色阈值,选择其中最低的阈值作为该物质主观感觉的限制浓度。

  2.对健康作用阈值 通过动物试验,取得毒性的基本资料,包括慢性毒作用阈值,以及致癌、致畸和诱变试验的定性和定量的结果。然后选择适当的安全系数,提出初步的健康危害作用阈值。再通过现场调查和人群流行病学研究,对动物实验结果加以验证。综合上述两方面的资料,提出健康危害作用阈值。如果是沿用已久的化学物,可参照已有的资料,并主要依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即可提出。不同物质的作用阈值以不同指标表示。

  (1)最高容许浓度 例如为求得有机磷杀虫剂“乐果”在环境中的最高容许浓度,首先需考虑此杀虫剂可经食物、饮水和大气(车间空气和室内空气均同)进入人体。调查表明,乐果经食物的摄入量占总摄入量的74%,经水占14%,经居住生活环境的大气占10%。世界卫生组织建议乐果的人每日容许摄入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为0.02mg/kg。如标准体重按70kg计算,则每人每日容许摄入总量为1.4mg。此标准依据每人每日自饮水、大气及食物中可能摄入的量作出估计。

  (2)至适浓度(强度)饮用水中氟浓度与龋齿的发生率呈负相关,与氟斑釉齿数呈正相关,只有当饮用水中氟浓度在0.5~1.5mg/L时,两者的发生率较低,因而可以0.5~1.5mg/L称为饮用水中氟的至适浓度。上述情况仅限于经食物摄入的氟量占总摄入量的比例小(例如低于35%),经空气吸入的氟量可以略之不计,而经饮用水摄入的氟量占绝大部分(例如大于65%)。

  (3)最低需要量 钙是人体必需营养素。钙的最低需要量依据保证人体钙平衡的需要制定。

  (二)卫生标准的确定

  以上述资料为基础,加上有关的技术保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方面的条款(职责、奖惩等),即形成了一份完整的卫生标准,由起草部门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颁布。

  四、我国现行卫生标准

  主要有下列四类:

  (一)空气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对车间空气中120种有害气体、蒸气及粉尘规定了最高容许浓度(附表15-1),又对居民区大气中28种有害物质规定了最高容许浓度。近年又陆续颁布了车间空气数十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其目的为保护生产工人和全体居民的健康。目前还在陆续制订。

  (二)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GB5749-85)》(附表15-2)是最基础的水卫生标准,对23项指标(包括水的感官性状、化学和细菌学指标)作了规定,以全面满足对健康和其他方面的卫生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还包括了关于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和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共53种),是以满足饮用水水源和地面水的其他用途为目的而作出的规定。在保证地面水水质合乎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BGJ4-73)》对19种有害物质作了最高排放浓度(maximal emission concentration)的规定。

  此外,我国已颁布了《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标准(试行)(TJ24-79)》、《海水水质标准(GB3097-82)》和《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等特殊水质的水卫生标准。

  (三)食品卫生标准

  中国营养学会1988年修订了推荐了我国居民《每日膳食中营养素供给量》,这是一项具有权威性的学术文件,但不是正式的卫生标准,可供作参考。它是在满足身体正常生理需要的基础上,按食物生产情况和饮食习惯规定的供给量,一般高于生理需要量。我国已颁布的《食品卫生标准(GBn-54-81)》还对食品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含量作了规定。

  (四)物理因素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1979)、《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放射防护规定(GB8-74)》、《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4-89)》、《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GB10435-89)》、《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10436-89)》及《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10437-89)》等均属此类。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88)》、《农村住宅卫生标准(GB9981-88)》等。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设有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下设六个分委员会,1981年成立以来,已制订和修订了不少新的卫生标准,并陆续公布。

  卫生标准是进行卫生监督工作的依据,但它不是安全与否的绝对界限。例如,在诊断职业中毒时,应当参考车间空气中有关毒物的浓度是否超过车间最高容许浓度,但是也不能仅凭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超过卫生标准就作为诊断的唯一依据。在询问病人职业史时,不应单纯询问接触什么毒物,还必须了解该毒物在车间中的浓度,与卫生标准比较,并结合中毒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进行综合分析,作为诊断时参考。

  卫生标准具有立法意义。它是进行规划设计、卫生监测、环境质量评价以及采取各种治理措施和评价措施效果的依据,也是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总之,卫生标准是保护人群健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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