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2 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暂行条例(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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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暂行条例(北京)
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84)卫科教字第75号、(84)卫科教字第754号、(85)卫科教计字第234号以及(85)卫科教成字63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内、外的有关情况并结合北京地区医学实验动物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种实验动物不同级别的合格标准。依照此标准,进行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的颁布发工作。
二、颁发医学实验动物的合格证的目的是:
1.使医学实验动物的保种、生产、供应、运输和应用等各方面的工作达到标准。
2.不断提高医学实验动物的质量。
3.保证医学生物学领域中科研实验结果的科学性。
4.保障从事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5.作为申报部级科技成果时,其所用实验动物是符合标准的证明。
三、凡认为符合“北京医学实验动物检定暂行标准”的医学实验动物工作单位或机构(包括保种、生产、供应、运输和应用)可按下列程序和手续向“北京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四、申请手续:
1.填写《北京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申请书》送交北京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申请书一式三份。
2.由“管委会”对申请单位进行全面地检查、鉴定。
3.由“管委会”根据“标准”和检查情况及鉴定结果进行评议。
4.由“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发给合格证。
五、“管委会”有权对已发证单位进行抽查,发现不合标准现象,则限期改善。逾期不改者,收回合格证。如情节严重则立即吊销合格证,并登记其吊销日期及原因。等重新达到标准后,可再次申请发证。
六、北京“管委会”有义务向上级机构(市卫生局和卫生部)汇报工作,通报实际情况。
七、管委会有义务对利用医学实验动物的单位或部门提供咨询使之达到合格标准。
八、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起实施。
九、暂行标准中有关事宜,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北京医学实验动物检定暂行标准》
一、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要求暂行条例
(一)各单位要成立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小组,其机构由科研、实验动物及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其领导工作由院(所)级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同志负责。
(二)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供应的单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初级职称的医药卫生、畜牧兽医或生物学的专业人员。
(三)凡饲养、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技士、技工级饲养技术人员。
(四)饲养技术人员应有半数以上人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所受专业培训应不少于三个月,班、组长应不少于六个月。
(五)专业人员每年必须体检一次,对患有传染病者,应及时调离。
(六)为保证实验动物饲养技术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其工作周期一般不得少于五年。
(七)为利于医药卫生、科研、教学工作,建议相当于局级以上单位成立处一级的实验动物机构。县、团级单位成立科级机构或隶属于本单位的科研机构。
(八)各单位要对饲养技术员的培养教育、职称评定、劳动保护等给予充分重视。
二、实验动物及动物实验设施的要求
(一)普通动物(通常动物)
1.外环境条件:
(1)院容整齐、清洁、定期消毒;
(2)有一定的绿化面积;
(3)应有专用的垃圾、动物尸体的存放处,并应及时清除;动物尸体须在24小时内焚烧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4)动物室附近不得饲养非实验用的家禽家畜。
2.动物室建筑条件:
(1)要达到一定的建筑标准;
(2)中小型动物饲养室进出口不得直接对外,应有缓冲间;
(3)玻璃窗加防昆虫的纱门纱窗;
(4)天花板光洁、能消毒;
(5)地面平坦、地面及墙壁能洗刷;
(6)要有自来水和封闭式的下水道(防止野鼠窜入);
3.饲养室内环境条件:
(1)室温应在18度至29度之间(年温差)(大、小鼠、豚鼠、地鼠等);
(2)相对湿度60%±20%;
(3)空气中氨含量应低于20ppm;
(4)室内噪声60分贝以下;
(5)饲养室内要整洁,无杂物、污物、无蚊、蝇、蟑螂等。
4.笼、饲具条件:
(1)应使用易于清洁消毒及操作的笼具;
(2)饲具及饮水用具应能进行消毒,不生锈者。
5.管理条件:
(1)制度:要有动物室规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工作定额;
(2)工作记录:有笼卡,有饲养室日记,有动物帐目;
(3)环境记录:温度、湿度等要如实填写;
(4)人员卫生:要穿清洁的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手套,工作鞋等;
(5)铺垫物要消毒;
(6)要有动物室工作人员专用的洗澡设备。
6.卫生防疫设施:
(1)要有洗刷、消毒设备和制度;
(2)有隔离、检疫设施以及防疫措施。
(二)清洁动物
除达到普通动物要求之外,还必须达到下列各项要求:
1.建筑条件:
(1)尽可能做到清洁与污染分开;
(2)门、窗要达到密封的要求;
(3)有缓冲间;
(4)有沐浴室或更衣室。
2.饲育室内环境条件:
(1)相对湿度 60%±5%;
(2)室内噪声在55分贝以下;
(3)换气装置:强力通风,有中效过滤,有空调装置;
(4)换气次数:全新风8次/小时,室内为正压;
(5)室内无昆虫;
(6)室内照明:明暗各12小时左右,或符合要求的自然采光;
(7)饲养室内墙壁的较低部位及地面每周消毒两次;
(8)排污物(包括铺垫物等)设施应是半封闭式的,能进行消毒,以防交叉污染。
3.管理条件:
(1)工作服、帽、饲料、笼、饲具有等要消毒;
(2)工作人员进入饲育区之前,最好要沐浴更衣。
无特殊病原体动物与无菌动物设备的要求,各单位可根据相应的病原菌和病毒检定标准而自行处理。
(三)实验动物实验室
动物实验室的检定标准最低要达到相应的实验动物饲育室的标准。具体要求参照上述条件。
三、实验动物病原菌检测等级标准
表一 实验动物病原菌检测等级标准
<center> 动物等级 病原菌 动物种类 检验方法 小鼠 大鼠 豚鼠 地鼠 兔 狗 猴 分离培养 免疫诊断 四级 <p class="tt1"> </p> <p> <b> </b> </p> <div> <div> <div> <p> </p> <div> </div> </div> </div> </div> </ce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