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卫生检疫法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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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法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于1986年12月2日颁布。
本法对由国外传人或由国内传出的传染病种类、出入境检测对象、发现可疑线索采取的措施、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职责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对这些传染病的检测设施、标准操作、实验室生物安全、人员和环境保护措施等没有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于1996年12月2日颁布。
本法规定了检疫对象(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检疫制度、检疫单位、过境检疫、携带和邮寄物检疫、发现检疫对象后的处理方法等作出了规定,并根据危害性将检疫对象分成一类和二类,具体对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但本法没有对检疫单位的检疫设施、能力、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作出规定。检疫对象的分类与国际惯例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