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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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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应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同时规定应对这些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应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且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在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应对处理措施,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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