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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和输血的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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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12日ISBT会员大会通过)

本规范的目的是限定输血医学领域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和原则献血和输血的伦理规范(ACefEthisfrBDntinnTrnsfusin)是国际输血协会(ISBT,InterntinSietyfBTrnsfusin)的道德委员会(StningCitteenEthis)起草的,旨在限定输血医学领域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和原则。此规范的最初版本于1980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的国际输血协会第16届大会上通过。近年来,为适应输血领域先进技术的突飞猛进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道德委员会对此规范进行了修改,并于2000年7月在奥斯陆举行的国际输血协会第26届大会上通过。目前该规范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联合会、欧洲议会等接受。

(朱永明)

1、在任何情况下,献血,包括捐献用于移植的造血组织,必须完全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应让捐献者承担任何形式的压力。献血者必须给予知情同意,同意捐献血液或血液成分,并且同意输血服务机构合法使用其血液。

2、必须让病人了解输血存在的已知危险和好处,以及/或者替代性治疗。病人有权接受或拒绝输血。任何事先的指导都必须得到尊重。

3、在病人无法事先给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输血治疗必须以符合病人的最大利益为基础。

4、血站的建立和运行不应该以营利为基础。

5、必须向献血者说明献血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必须保护献血者的健康和安全。为了提高血液中某种特定成分的浓度,对献血者施用任何物质都必须符合国际公认的标准。

6、受血者和献血者的姓名应互相保密。如遇特殊情况,仍然必须保证献血者信息的隐密性。

7、献血者必须明白,如果捐献具有传染性的血液,将给受血者来危险并对受血者负有道义上的责任。

8、献血必须以医学选择为标准,而不应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如性别,种族,国籍或宗教等。任何献血者和潜在的受血者都没有权力要求实行任何一种歧视。

9、血液采集必须由一名具有适当资质的执业医师总负责。

10、所有与全血捐献和红细胞单采有关的事宜必须与国际公认的标准相符合。

11、如果献血者和受血者受到了伤害,必须通知他们。

12、输血治疗必须在执业医师的全面负责下进行。

13、真正的临床需要是输血治疗的唯一基础。

14、开具输血处方不应受经济利益的驱动。

15、血液是公共资源,用血不应受到限制。

16、病人应该尽可能只接受临床上有效且能够提供最大安全性的某一种血液成分(血细胞,血浆和血浆制品)17、为了保护献血者和潜在受血者的利益,应该避免浪费血液。

18、由国家或国际卫生组织和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法机构建立的输血服务机构必须符合此伦理规范。(翻译:上海市血液中心瞿丽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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