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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科防范临床输血纠纷措施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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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进步,普法工作的广泛开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临床输血引起的医疗用血纠纷尤其是输血传播性疾病医疗纠纷越来越多。1999年1月实施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输血科在防范临床输血纠纷、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规范医疗行为,严格依法办事

输血科要配合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抓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落实,参与临床用血规范管理与监督,主要有:

1、要与患者或其家属解释血液来源的特点,即临床用血来源为输血科,输血科血液取自当血站。并了解患者或其直系亲属有无无偿献血经历,并统计上报献血办。

2、经治医师了解并掌握输血适应症,且工作中掌握适度,按医院规定履行申报手续。

3、经治医师在实行输血治疗前与患者或其家属谈话,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或用血志愿书;输血前留取患者标本进行相关传染病的测。

4、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认真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输血,输血严格依规程操作。

5、认真收集临床医护人员填写的输血反应回报单,每月统计报医务处(科)。

6、实行无偿献血后,有些患者对输血收费不理解,要对用血过程中遇到的经济问题依当政府有关规定予以解释,以免误会。

二、强化质量意识,抓好内部管理

输血科房屋设施须符合卫生学要求,结构与布局合理,仪器设备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工作人员素质高,责任心强,经过了岗位培训。在做好这些基础工作的同时,还应加强管理,做好:

1、严把血液入库关。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要认真核对收,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

2、贮血冰箱依规程进行消毒、测,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于血库专用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专用冰箱内,且标识明显。

3、交叉配备操作正规、结果准确、报告及时。

4、大力宣传无偿献血,努力推广成分用血,积极开展自体输血、互助输血、光量子用血疗法等多项服务。

三、在输血纠纷中输血科免责情形

1、血源方面:

1)由于供血辐射范围及运输方式上的变化,为及时到达;或由于供血数量不足而出现的“血荒”,以致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2)血站过错如血站的合法性、血站献血员档案缺失、血站采集未经测的血液、血站使用试剂不合格、献血者化测与采血间隔超过安全时限等。

3)输血所具有的客观危险因素如血液测的“窗口期”,由于试剂和仪器性能限制引起的客观存在的“漏”等。

4)输血过程中发生的同种异体抗原引起的输血反应。

2、临床方面

1)医护人员未按要求操作,如查对错误、血液污染等。

2)受血者在输血前和输血后未留取标本进行输血传播性疾病测的。

3)输血记录缺失或“用血治疗同意书”无患者或其亲属签字。

4)血液来源非法。

3、受血者方面

1)超过诉讼的时效。据《民法通则》规定,若确诊输血传播性疾病时间距来访时间已超过一年,同时又无诉讼时效终止、中断情形,以不接待为妥。若医患双方争议为20年前的,则更应不接待。

2)所患疾病并不是输血传播性疾病。

3)非输血途径感染的输血传播性疾病如吸毒、不洁注射等

随着社会进步,普法工作的广泛开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临床输血引起的医疗用血纠纷尤其是输血传播性疾病医疗纠纷越来越多。1999年1月实施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输血科在防范临床输血纠纷、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规范医疗行为,严格依法办事

输血科要配合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抓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落实,参与临床用血规范管理与监督,主要有:

1、要与患者或其家属解释血液来源的特点,即临床用血来源为输血科,输血科血液取自当血站。并了解患者或其直系亲属有无无偿献血经历,并统计上报献血办。

2、经治医师了解并掌握输血适应症,且工作中掌握适度,按医院规定履行申报手续。

3、经治医师在实行输血治疗前与患者或其家属谈话,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或用血志愿书;输血前留取患者标本进行相关传染病的测。

4、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认真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输血,输血严格依规程操作。

5、认真收集临床医护人员填写的输血反应回报单,每月统计报医务处(科)。

6、实行无偿献血后,有些患者对输血收费不理解,要对用血过程中遇到的经济问题依当政府有关规定予以解释,以免误会。

二、强化质量意识,抓好内部管理

输血科房屋设施须符合卫生学要求,结构与布局合理,仪器设备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工作人员素质高,责任心强,经过了岗位培训。在做好这些基础工作的同时,还应加强管理,做好:

1、严把血液入库关。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要认真核对收,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

2、贮血冰箱依规程进行消毒、测,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于血库专用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专用冰箱内,且标识明显。

3、交叉配备操作正规、结果准确、报告及时。

4、大力宣传无偿献血,努力推广成分用血,积极开展自体输血、互助输血、光量子用血疗法等多项服务。

三、在输血纠纷中输血科免责情形

1、血源方面:

1)由于供血辐射范围及运输方式上的变化,为及时到达;或由于供血数量不足而出现的“血荒”,以致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2)血站过错如血站的合法性、血站献血员档案缺失、血站采集未经测的血液、血站使用试剂不合格、献血者化测与采血间隔超过安全时限等。

3)输血所具有的客观危险因素如血液测的“窗口期”,由于试剂和仪器性能限制引起的客观存在的“漏”等。

4)输血过程中发生的同种异体抗原引起的输血反应。

2、临床方面

1)医护人员未按要求操作,如查对错误、血液污染等。

2)受血者在输血前和输血后未留取标本进行输血传播性疾病测的。

3)输血记录缺失或“用血治疗同意书”无患者或其亲属签字。

4)血液来源非法。

3、受血者方面

1)超过诉讼的时效。据《民法通则》规定,若确诊输血传播性疾病时间距来访时间已超过一年,同时又无诉讼时效终止、中断情形,以不接待为妥。若医患双方争议为20年前的,则更应不接待。

2)所患疾病并不是输血传播性疾病。

3)非输血途径感染的输血传播性疾病如吸毒、不洁注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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