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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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处理、运输、贮存及处置等各个环节在设计和运行中的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燃料循环各阶段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也适用于同位素生产和应用中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其他核设施及实践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亦应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 9133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3. 术语
3.1 放射性废物
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放射性活度水平大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且不进一步利用的任何物质。
3.2 多重屏蔽
由两道或两道以上独立屏障组成的系统,以其延滞或阻止核素的迁移而将废物与人类环境相隔离。它包括废物体、容器、其他工程屏障、安放介质及其环境。
3.3 废物管理
一切与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处理、贮存、运输和处置有关的活动,包括操作运行和行政管理。
3.4 废物处理
改变废物的性态以获得安全或经济效益的操作,包括净化、浓缩、减容、固化、包装等。
3.5 固化
将废液或其他形态的废物转化成稳定的固体。
3.6 废物体
废物的物理或化学的形体(例如水泥固化体、玻璃固化体等),不包括包装容器。
3.7 标准容器
由国家标准规定的废物容器。
3.8 包装体
通常指废物体及其包装容器的总称。
3.9 低于低放的废物
放射性核素浓度或放射性比活度水平比低放废物低,但对公众造成的剂量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而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辐射安全管理的废物。低于低放的废物不属于放射性废物。
3.10 免管废物
其放射性对任何公众造成的剂量低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以致不需要对其进行辐射安全管理的废物。
3.11 完好性
在所要求的期限内,系统或设备的密封、强度、导热、屏蔽性等各项基本性能保持不变。
3.12 废物档案
记录废物特征、来源、去向、数量、所含放射性种类(或核素)和水平、容器或包装情况,以及它们动态变化的文件。
3.13 管理部门
政府授权的国家部门和营运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
3.14 管理性检查
由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代表所进行的检验、观察、测量或试验。其目的是保证材料、部件、系统和构筑物符合预定的质量要求;保证营运活动、工艺、程序和人员资格符合质量保证大纲所规定的要求;保证废物排放符合规定的限值要求。
4. 废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4.1 总目标
废物管理的总目标是采用妥善、优化的方式对放射性废物进行管理,使人类及其环境不论现在或将来都能免受任何不可接受的危害。为此,废物管理必须满足辐射防护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并以此作为判断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系统或实践的可接受性的基本要求。
4.2 辐射防护要求
废物管理必须遵守辐射防护三原则,即
a. 实践的正当性;
b. 辐射防护的最优化;
c. 个人剂量的限制。
4.3 环境保护要求
废物管理必须保证所进行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及其排出的放射性和非放射性物质对环境的影响都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一切废物管理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以及停止运行后的管理也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