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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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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市实验动物福利,规范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和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国际惯例,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经营,运输和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聘请有关人员组成北京市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

北京市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负责检查各有关单位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第四条 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单位,应成立由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实验动物专业人员和本单位以外人士参加的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伦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有关实验动物的福利伦理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不具备成立伦理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其他单位的伦理委员会审查。任何其它组织不得代替伦理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伦理委员会至少由5人组成,设主席一名,副主席,委员。主席应由实验动物专业(最好是兽医专业人员)人员担任。每届任期3或4年,由单位负责聘任,岗前培训,解聘,并及时补充成员。所有委员要承诺维护实验动物福利伦理。

伦理委员会应制定章程,审查程序,监督制度,例会制度,报告制度,工作纪律,专业培训计划等,并将伦理委员会组成名单上报北京市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

第六条 伦理委员会应独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审查和监督本单位开展的有关实验动物的研究,繁育,饲养,生产,经营,运输,以及各类动物实验的设计,实施过程是否符合动物福利和伦理原则。

伦理委员会应依据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的基本原则,兼顾动物福利和动物实验者利益,在综合评估动物所受的伤害和使用动物的必要性基础上进行科学评审,并出具伦理审查报告。

第七条 各类实验动物的饲养和动物实验都应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开始,并接受日常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申请福利伦理审查,应向伦理委员会提交正式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项目名称及概述;

(二)项目负责人,执行人的姓名,专业背景简历,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岗位证书编号,环境设施许可证号;

(三)项目的意义,必要性,项目中有关实验动物的用途,饲养管理或实验处置方法,预期出现的对动物的伤害,处死动物的方法,项目进行中涉及动物福利和伦理问题的详细描述;

(四)遵守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原则的声明;

(五)伦理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第九条 伦理委员会审查依据的基本原则:

(一)动物保护原则:审查动物实验的必要性,对实验目的,预期利益与造成动物的伤害,死亡进行综合的评估。禁止无意义滥养,滥用,滥杀实验动物。优化动物实验方案以保护实验动物特别是濒危动物物种,减少不必要的动物使用数量;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科学性,可比性情况下,采取动物替代方法,使用低等级替代高等级动物,用非脊椎动物替代脊椎动物,用组织细胞替代整体动物,用分子生物学,人工合成材料,计算机模拟等非动物实验方法替代动物实验的原则。

(二)动物福利原则:保证实验动物生存时包括运输中享有最基本的权利,享有免受饥渴,生活舒适自由,享有良好的饲养和标准化的生活环境,各类实验动物管理要符合该类实验动物的操作技术规程。

(三)伦理原则:应充分考虑动物的利益,善待动物,防止或减少动物的应激,痛苦和伤害,尊重动物生命,制止针对动物的野蛮行为,采取痛苦最少的方法处置动物;实验动物项目要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动物实验方法和目的符合人类的道德伦理标准和国际惯例。

(四)综合性科学评估原则:

1、公正性: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应该保持独立,公正,科学,民主,透明,不泄密,不受政治,商业和自身利益的影响;

2、必要性:各类实验动物的饲养和应用或处置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为前提;

3、利益平衡:以当代社会公认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兼顾动物和人类利益;在全面,客观地评估动物所受的伤害和应用者由此可能获取的利益基础上,负责任地出具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伦理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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