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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检验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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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文规定了微生物检验一般规则。

本文适用于食品中微生物学检验的采样、检验及结果报告。

2、样品的采集

2.1 采样目的

确保采集的样品能代表全部被检验的物质,使检验分析更具代表性。

2.2 采样原则

2.2.1 采集的样品要有代表性,采样时应首先对该批食品原料、加工、运输、贮藏方法条件、周围环境卫生状况等进行详细调查,检查是否有污染源存在,同时能反映全部被检食品的组成、质量和卫生状况。

2.2.2 应设法保持样品原有微生物状况,在进行检验前不得污染,不发生变化。

2.2.3 采样必须遵循无菌操作程,容器必须灭菌,避免环境中微生物污染,容器不得使用煤酚皂溶液,新洁尔灭、酒精等消毒物灭菌,更不能含有此类消毒药物,以避免杀掉样品中的微生物,所用剪、刀、匙用具也需灭菌方可使用。

2.3 采样数量

取样数量的确定,应考虑分析项目的要求、分析方法的要求及被检物的均匀程度三个因素。样品应一式三份,分别供检验、复检及备查使用,每份样品数量一般不少于200g。

根据不同种类采样数量略有不同,实验室检验样品一般为25克。

2.4 采样方法

2.4.1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

2.4.2 直接食用的小包装食品,尽可能取原包装,直到检验前不要开封,以防污染。

2.4.3 如为非冷藏易腐食品,应迅速将所采样品冷却至0-4℃。

2.4.4 不要使样品过度潮湿,以防食品中固有的细菌增殖。

2.4.5 在将冷冻食品送到实验室前,要始终保持样品处于冷冻状态。样品一旦融化,不可使其再冻,保持冷却即可。

2.5 样品的保存和运送

2.5.1 样品采集完后,应迅速送往实验室检验,送检过程中一般不超过3h,如路程较远,可保存在1-5℃环境中,如需冷冻者,则在冷冻状态下送检。

2.5.2 冷冻样品应存放在-15℃以下冰箱内;冷却和易腐食品应存放在0-5℃冰箱或冷却库内;其它食品可放在常温冷暗处。

2.5.3 运送冷冻和易腐食品应在包装容器内加适量的冷却剂或冷冻剂。保证途中样品不升温或不融化。

2.5.4 待检样品存放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6小时。

3 检验样品的制备

3.1 样品的全部制备过程均应遵循无菌操作程序。

3.2 检验冷冻样品前应先使其融化。可在0-4℃融化,时间不超过18小时,也可在温度不超过45℃的环境中融化,时间不超过15分钟。

3.3 检验液体或半固体样品前应先将其充分摇匀。如容器已装满,可迅速翻转25次;如未装满,可于7s内以30cm的幅度摇动25次。从混样到检验间隔时间不应超过3分钟。

3.4 开启样品包装前,先将表面擦干净,然后用75%乙醇消毒开启部位及其周围。

3.5 非粘性液体样品可用吸管吸取一定量,然后加入适量的稀释液或培养基内,吸管插入样品内的深度不应超过2.5cm,也不得将吸有样品的吸管浸入稀释液或培养基内。

3.6 粘性液体样品可用灭菌容器称取一定量,然后加入适量的稀释液或培养基。

3.7 固体或半固体样品可用灭菌的均质杯称取一定量,再加适量的稀释液或培养基进行均质,从样品的均质到稀释和接种,相隔时间不应超过15分钟。

4 检验

4.1 实验室收到样品后,首先进行外观检验,及时按照国家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要认真、负责,严格进行无菌操作,避免环境中微生物污染。

4.2 检验所使用的稀释液、试剂、培养基接触的一切器皿必须经过有效的灭菌。

4.3 实验室所用仪器、设备的性能应定期检查和校正。

4.4 制备试剂和培养基所用的水,应为无离子水或用玻璃器皿蒸馏的蒸馏水。

4.5 检验结束后,所有带菌的培养基、试剂、稀释液和器皿必须尽快灭菌和洗刷。清洗过的器皿不应残留洗涤剂的痕迹。

5 检验记录和结果的报告

5.1 经检验的每份样品都应有完整的检验记录。样品检验过程中所用方法、出现的现象和结果等均要用文字写出试验记录,以作为对结果分析、判定的依据,记录要求详细、清楚、真实、客观、不得涂改和伪造。

检验结束后,根据检验结果,及时填写检验报告书,签字并经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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