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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的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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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际动物命名法规》规定,指定一个明确的名称,来鉴定每一种动物,为动物命名,以求统一。动物的学名始于 1758 年,采用瑞典科学家林奈的“二名法”,规定学名使用拉丁文或拉丁化的文字表示。二名法规定每个动物的学名应包括属和种的名称;属名在前,应为单数主格名词,第一个字母大写;种名在后,多为形容词,第一个字母小写。命名人的名字附在最后。如种内有不同的亚种,则使用“三名法”,即在种名之后加上亚种名。例如:

  飞蝗 Locusta migratoria Linn 6

  东亚飞蝗 Locusta migratoria manilensis Meyen

  如一个动物有数个学名,则以第一个命名人所命的学名有效,其余的命名均为同物异名( synonym ),予以废除。如一个动物的属名曾被用于动物界中其他属时,为异物同名,也应予以废除。种名曾用于同属中的其他种或亚种时,也应废除。这些都是《国际动物命名法规》所规定的,各国分类学家必须遵守,目的是保持一动物一名,清除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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