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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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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8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附录Ⅲ

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

根据安全性评价的需要,将转基因微生物分为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和其它转基因微生物。

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

一、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性评价

1 受体微生物的安全性评价

1.1 受体微生物的背景资料:

1.1.1 学名、俗名和其他名称;

1.1.2 分类学地位;

1.1.3 试验用受体微生物菌株名称;

1.1.4 是天然野生菌种还是人工培养菌种;

1.1.5 原产地及引进时间;

1.1.6 用途;

1.1.7 在国内的应用情况;

1.1.8 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是否发生过不利影响;

1.1.9 从历史上看,受体微生物演变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

1.1.10 是否有长期安全应用的记录。

1.2 受体微生物的生物学特性:

1.2.1 生育期和世代时间;

1.2.2 繁殖方式和繁殖能力;

1.2.3 适宜生长的营养要求;

1.2.4 寄主植物范围;

1.2.5 在环境中定殖、存活和传播扩展的方式、能力及其影响因素;

1.2.6 对人畜的致病性,是否产生有毒物质;

1.2.7 对植物的致病性;

1.2.8 其他重要生物学特性。

1.3 受体微生物的生态环境:

1.3.1 在国内的地理分布和自然生境,其自然分布是否会因某些条件的变化而改变;

1.3.2 生长发育所要求的生态环境条件,包括温度、湿度、酸碱度、光照、空气等;

1.3.3 是否为生态环境中的组成部分,对农田土壤、植被、陆地、草地、水域环境的影响;

1.3.4 是否具有生态特异性,如在环境中的适应性等;

1.3.5 与生态系统中其他微生物的生态关系,包括生态环境的改变对这种(些)关系的影响以及是否会因此而产生或增加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1.3.6 与生态系统中其他生物(植物和动物)的生态关系,包括生态环境的改变对这种(些)关系的影响以及是否会因此而产生或增加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1.3.7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其潜在危险程度;

1.3.8 涉及到国内非通常种植的植物物种时,应详细描述该植物的自然生境和有关其天然捕食者、寄生物、竞争物和共生物的资料。

1.4 受体微生物的遗传变异:

1.4.1 遗传稳定性;

1.4.2 质粒状况,质粒的稳定性及其潜在危险程度;

1.4.3 转座子和转座因子状况及其潜在危险程度;

1.4.4 是否有发生遗传变异而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资料;

1.4.5 在自然条件下与其他微生物(特别是病原体)进行遗传物质交换的可能性;

1.4.6 在自然条件下与植物进行遗传物质交换的可能性;

1.4.7 在自然条件下与动物进行遗传物质交换的可能性。

1.5 受体微生物的监测方法和监控的可能性。

1.6 受体微生物的其他资料。

1.7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标准确定受体微生物的安全等级。

2 基因操作的安全性评价

2.1 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中引入或修饰性状和特性的叙述。

2.2 实际插入或删除序列的资料:

2.2.1 插入序列的大小和结构,确定其特性的分析方法;

2.2.2 删除区域的大小和功能。

2.2.3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和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2.2.4 插入序列的拷贝数。

2.3 载体的名称和来源,载体特性和安全性,能否向自然界中不含有该类基因的微生物转移;载体构建的图谱。

2.4 载体中插入区域各片段的资料:

2.4.1 启动子和终止子的大小、功能及其供体生物的名称;

2.4.2 标记基因和报告基因的大小、功能及其供体生物的名称;

2.4.3 其他表达调控序列的名称及其来源(如人工合成或供体生物名称)。

2.5 基因操作方法。

2.6 目的基因的生存前景和表达的稳定性。

2.7 目的基因的检测和鉴定技术。

2.8 重组DNA分子的结构、复制特性和安全性。

2.9 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标准确定基因操作的安全类型。


3   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安全性评价

3.1  与受体微生物比较,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如下特性是否改变:

3.1.1 定殖能力;

3.1.2 存活能力;

3.1.3 传播扩展能力;

3.1.4 毒性和致病性;

3.1.5 遗传变异能力;

3.1.6 受监控的可能性;

3.1.7 与植物的生态关系;

3.1.8 与其它微生物的生态关系;

3.1.9 与其它生物(动物和人)的生态关系,人类接触的可能性及其危险性,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消除途径;

3.1.10 其他重要生物学特性。

3.2  应用的植物种类和用途。与相关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等相比,其表现特点和相对安全性。

3.3  试验应用的范围,在环境中可能存在的范围,广泛应用后的潜在影响。

3.4  对靶标生物的有益或有害作用。

3.5  对非靶标生物的有益或有害作用。

3.6  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转基因性状的监测方法和检测鉴定技术。

3.7  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标准确定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安全等级。

4 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产品的安全性评价

4.1  转基因微生物产品的稳定性。

4.2  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微生物安全性的影响。

4.3  转基因微生物产品与转基因微生物在环境安全性方面的差异。

4.4  转基因微生物产品与转基因微生物在对人类健康影响方面的差异。

4.5  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标准划分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产品的安全等级。

二、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试验方案

1 试验地点

1.1  试验地点的气象资料,试验地点的地形,环境的一般性描述,标明试验地点的位置示意图。

1.2  试验地周围的生态类型。

1.3  释放地点周围的动物、植物种类。

1.4  释放地点的生态环境对该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存活、繁殖、扩散和传播的有利或不利因素,特别是环境中其它生物从转基因生物获得目的基因的可能性。

2 试验设计

2.1  试验的起止时间。

2.2  试验菌株名称或编号。

2.3  拟开展试验的地点和试验面积。

2.4  生产、包装、贮存及运输至试验地的方式。

2.5  使用方法及剂量,未使用部分的处置方式。

2.6  试验植物的种植方法、田间管理措施。

3 安全控制措施

3.1  在试验地点的安全隔离措施:

3.1.1 隔离方式和隔离距离;

3.1.2 防止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扩散的措施;

3.1.3 试验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3.1.4 试验期间的监控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3.2  试验期间和试验结束后,试验植物的取样或收获方式,残余或剩余部分的处理方法。

3.3  试验结束后的监控措施:

3.3.1 试验结束后对试验地点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监控计划;

3.3.2 试验结束后的监控年限;

3.3.3 监控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三、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各阶段申报要求

1  中间试验的报告要求

1.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微生物的名称、试验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如转Cry1Ac基因苏云金芽孢杆菌在广东省的中间试验。

1.2   试验转基因微生物菌株数量:一份报告书中菌株不超过20个。这些菌株应当是由同一种受体微生物(受体菌株不超过5个)、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每个转基因菌株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

1.3   试验地点和规模:不超过2个省,每省不超过3个点,试验总面积不超过4亩。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1.4   试验年限:一般为一至两年。

1.5   报告中间试验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1.5.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和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1.5.2 目的基因、载体图谱与转基因微生物构建技术路线;

1.5.3 受体微生物和转基因微生物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或有关文献资料;

1.5.4 试验地点的位置图和试验隔离图;

1.5.5 根据安全性评价的要求提出具体试验设计。

2 环境释放的申报要求

2.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微生物名称及代号、试验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如转Cry1Ac基因苏云金芽孢杆菌NJ8和NY23在广东省的环境释放。

2.2  试验转基因微生物菌株数量:一份申报书中菌株不超过5个,这些菌株应当是由同一种受体微生物、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每个转基因菌株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并与中间试验的相对应。

2.3  试验地点和规模:不超过2个省,每省不超过5个点,总面积为4~30亩。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2.4  试验年限:一次申请环境释放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

2.5  申请环境释放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2.5.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或其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2.5.2 目的基因、载体图谱与转基因微生物构建技术路线;

2.5.3 受体菌、转基因微生物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或有关文献资料;

2.5.4 跟踪监测要求的资料;

2.5.5 中间试验阶段安全性评价的总结报告;

2.5.6 试验地点的位置图;

2.5.7 根据安全性评价的要求提出具体试验设计。

3 生产性试验的申报要求            

3.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微生物名称及代号、试验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如转Cry1Ac基因苏云金芽孢杆菌NY23在广东省的生产性试验。

3.2  试验转基因微生物菌株数量: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一个转基因微生物株系(品系),株系(品系)应有明确的名称,并与以前各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3.3  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不超过2个省,每省不超过3个点,试验总面积大于30亩。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3.4  试验年限:一次申请生产性试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

3.5  申请生产性试验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3.5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和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3.5.2 目的基因、载体图谱与转基因微生物构建的技术路线;

3.5.3 检测机构出具的受体微生物、转基因微生物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或有关文献资料;

3.5.4 环境释放阶段审批书的复印件;

3.5.5 跟踪监测要求的资料;

3.5.6 中间试验和环境释放阶段安全性评价的总结报告;

3.5.7 转基因微生物生产和试验地点的位置图;

3.5.8 根据安全性评价的要求提出具体试验设计。

4 安全证书的申报要求

4.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微生物名称、安全证书应用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等几个部分,如转Cry1Ac基因苏云金芽孢杆菌NY23在广东省的安全证书。

4.2  对于已经完成生产性试验的转基因微生物,才能申请安全证书。一个转基因微生物株系(品系)应当在批准过生产性试验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域申请一个安全证书。

4.3  一次申请安全证书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4.4  申请安全证书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4.4.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或其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4.4.2 目的基因、载体图谱与转基因微生物构建的技术路线;

4.4.3 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审批书的复印件;

4.4.4 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阶段安全性评价的总结报告;

4.4.5 转基因微生物对人体健康、环境和生态安全影响的综合性评价报告;

4.4.6 该类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在国内外生产应用的概况;

4.4.7 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检测、鉴定的方法或技术路线;

4.4.8 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长期环境影响监控方法;

4.4.9 其它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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