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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低温冰柜登记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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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

一、 超低温冰柜(以下简称“冰柜”)为服务于科研工作的共享资源,用与保存用于科研目的的生物材料、科研材料和试剂材料(以下简称“标本”)。为更好的共用此资源,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 本管理办法具有强制力,标本拥有人及存放人必须全部且完整遵守本办法。中心实验室拥有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三、 冰柜冷冻温度设定在-70℃。

四、 标本内不得含有放射性、挥发性和(或)传染性成分。

五、 存放人应将背面表格用正楷逐项填写,不清楚项目应当面询问,不得有空填或漏填。

六、 存放标本的包装盒由标本拥有人或存放人自备,外观应为方形,禁止使用不规则包装盒。包装盒外应书写:标本拥有人姓名、科室、编号、存放起始日期。

七、 包装盒材质应为铝质、不锈钢或耐低温的硬质塑料。禁止使用纸盒、橡胶器皿、玻璃器皿以及软质塑料袋。

八、 登记存放日期自起始存放日期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存放人应在存放物品存放截至日期到达之前十日以上,书面通知中心实验室是否继续存放,并办理有关手续。

九、 存放截至日期到达后,未办理相关手续,中心实验室有权将标本废弃。并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十、 冰柜发生故障时,中心实验室有义务及时通知标本存放人或拥有人或备用联系人。被通知人应在接到通知2小时内到中心实验室,被通知人应负责及时将标本转移,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十一、 标本存放人或拥有人应保证联系电话准确有效,并应有备用联系人及电话,当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应在第一时间到中心实验室书面更正,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十二、 存放标本时应同时附送科研开题报告和(或)项目申报书。标本取出人应为标本存放人或拥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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